第三章 薪酬结构
第一条 薪酬结构:员工的月工资由固定工资和绩效工资构成。
第二条 固定工资
一、固定工资是指每个月固定发给员工,不与企业经营状况挂钩的工资部分,保证员工的基本生活水平,只与员工的月度考勤挂钩,固定工资按最终确定的岗位级别发放。固定工资由基本工资(含周六加班工资)、全勤奖金组成。
1、基本工资。基本工资原则上参照行业内同类职位的标准执行,但不低于中山市规定的最低工资。
2、全勤奖金。全勤奖金额度:生产课、品管课、模具房主管级以下的员工50元/月。由行政人事部进行考勤考核后,在月工资中统一发放,凡月请假超过一天(除公司规定的有薪假和其它规定的假期外)或月累计迟到/早退三次以上(含)人员不享有该项奖金。
二、基本工资计算:
员工基本工资=该员工固定薪点值×固定薪点值×正常出勤天数/标准出勤天数
正常出勤天数:指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员工实际出勤天数。
固定薪点值每年一定,由公司每年底根据上一年度公司经营状况以及下一年度经营目标与薪酬预算决定。
第三条 绩效工资
指将员工薪点数的一定比例与员工每月绩效考核结果挂钩的一种工资形式。绩效薪点值具体额度如下:
职类 | 职称 | 示例职位 | 绩效薪点数 |
管理类 | 部门经理 | 厂务部、财务业务部经理 | 800 |
部门主管 | 工程、生产、行政、品管、采购部等部门主管 | 600 | |
班组长 | 生产部组长 | 400 | |
专业类 | 工程师 | 会计师、电子/机械工程师 | 600 |
助师、技术员 | 助理工程师、技术员、翻译 | 400 | |
业务类 | 业务员 | 品质检验员、业务跟单、出纳 | 300 |
操作类 | 操作工人 | 一般技工、车间操作员工 | 300 |
事务类 | 事物员 | 司机、炊事员、保安员、清洁工 | 300 |
绩效工资根据员工每月的业绩进行考评得分发放,考核成绩分为A、B、C、D、E、F六个级别。其中,A级:考核分90~100分:B级:考核分80~90分;C级:70~80分;D级:考核分60~70分;E级:考核50~60分以下;F级:考核得分在50分以下。分别核发绩效工资的120%,110%,105%,100%,90%,70%(具体考核办法详见《绩效考核方案》)。
员工绩效工资计算:
员工绩效工资=绩效薪点值×员工个人绩效薪点数×员工月度考核得分
绩效薪点值=月度绩效工资总额/∑(员工个人绩效薪点数×员工个人考核分)
第四条 年终奖
1、公司完成全年的经营任务指标后,发放年终效益奖金,每年年终效益奖金的具体数额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商定。
2、年终奖发放原则:
① 利润原则:企业在年终有利润时,方才发放年终奖;
② 分享原则:发放奖金是增强员工对企业的承诺和忠诚的有效方法;
③ 公平原则:年终奖金的发放应依据员工对企业的重要程度、工作绩效等因素获得相应额度的年终奖。
3、全年福利假累计超过30天(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公司年假除外)或因为试用期等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本年度在公司服务满6个月以上),年终效益奖金按实际工作月份数除以12个月折算。
4、不论何种原因在每年12月31日以前离职的员工不享受当年的效益奖金,离职时间以公司批准认可的离职时间为准。
5、年终奖总额的确定:
员工年终奖=单位年终奖值×员工薪点数×部门年度考核分×个人年度考核分×计奖月数
计奖月数:凡本年度在公司任职满期半年以上的员工有权享有年终奖,任职月数即为年终奖的计奖月数。
第四章 薪酬组织与发放
第一条 薪酬委员会主席为公司总经理,副主席为厂务部、财务部经理,行政部课长为执行副主席,其他委员包括公司各部门主管。
第二条 薪酬委员会主席负责提出整体薪酬政策方向,行政部主管负责提出激励目标,财务业务部负责提出薪酬成本目标,行政部主管负责提供具体方案并在每年年度绩效考评结束后组织薪酬调整工作会议。
第三条 薪酬委员会遇有争议问题集体表决解决,表决时薪酬委员主席拥有两票,其他委员每人一票,表决结果以半数以上票数通过的决议为最终决议,表决过程中不允许投弃权票。
第四条 具体员工工资级别调整和各项薪酬发放,行政部根据薪酬工作会议和绩效考评结果执行。
第五条 行政部负责根据员工绩效考核结果,给出每月薪酬发放方案,报总经理审批通过后送达财务部执行。
第六条 年终总经办公会负责制定年度效益奖金的发放方案,送达财务部执行。
第七条 工资的发放与扣缴
㈠、工资的计算与给付:
1、工资的计算区间为每月的1日至30(31)日,于下月25日发放,由财务部存入员工个人账户或以其它形式发放,如发放日恰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一日进行发放。
2、公司因不可抗拒等因素无法按期支付员工的工资时,应于发薪日前10天通知全体员工,并公告变更后的发薪日。
3、临时给付:有以下情况出现时,行政人事部会同财务部可给付当事人已出勤日期的工资:
①、员工辞职或被辞退;
②、本人病故。
㈡、 代扣代缴:
1、员工应缴纳的个人收入所得税。
2、员工按比例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3、法院判决、裁定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4、依法制定的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可以减发的工资。
5、员工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而受到公司处罚的罚款。
6、员工请事假等假项而减发的工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工资或费用。
8、公司合法、合理要求当事员工赔偿给公司的经济损失。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条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公司在不违反国家劳动主管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的前提下,有权自主决定公司内部员工的工资关系和工资标准;有权决定员工调岗调薪及其奖惩方案。
第二条 公司执行国家规定发放的福利补贴的标准不低于国家规定标准,并随国家政策性调整而相应调整。
第三条 本规定是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组成部分,总经理对本制度有最终修改权、解释权和决定权。
第四条 本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如其它制度和本制度有相互抵触之处,以本制度为准,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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