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加强员工离职与辞退管理,规范人力资源管理,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范围
适用于公司离职或辞退人员。
三、职责
企管部:负责离职或辞退人员的手续办理。
各部门:负责离职或辞退人员的工作交接、申报和监督工作。
总经办:负责中层以上员工离职与辞退的审批。
四、具体规定
1、离职与辞退、自动离职规定
1.1、员工试用期(一线操作工试用期为15天、二线人员试用期为1到3个月)内离职需提前7天以书面报告形式,经部门/车间主管批准后向企管部递交辞职报告, 离职申请到期后至企管部领取《员工离厂手续清单》,至相应部门会签完毕后办理离职手续。
1.2、普通员工试用期满后离职,需提前30天以书面报告形式,经部门/车间主管批准后向企管部递交辞职报告, 离职申请到期后至企管部领取《员工离厂手续清单》,到相应部门会签完毕后办理离职手续。
1.3、基层管理人员(如班组长、调整工、后勤主管等)及基层骨干人员(如工艺员、计划员、储备干部、理化分析员、无损检测员、来料检验员、设备管理员、基建管理员、淬火操作员、计量管理员、跟单员、业务助理、采购员、薪资核算员、仓库主管)辞职,需提前2个月以书面报告形式,经营运总监批准后向企管部递交辞职报告,交接清楚所有工作并培养好该岗位接班人后方可办理辞职手续。
1.4、科级主管或享受科级主管待遇人员、ERP管理员辞职,须提前3个月以书面报告形式,经总经理批准后向企管部递交辞职报告,交接清楚所有工作并培养好该岗位接班人后方可办理辞职手续。
1.5、部级主管或享受部级主管待遇人员、业务员及公司特聘人员辞职,须提前6个月以书面报告形式,经总经理批准后向企管部递交辞职报告,交接清楚所有工作并培养好该岗位接班人后方可办理辞职手续。
1.6、副总级主管或享受副总级主管待遇人员辞职,须提前8个月以书面报告形式,经总经理批准后向企管部递交辞职报告,交接清楚所有工作并培养好该岗位接班人后方可办理辞职手续。
1.7、总经理辞职,须提前12个月以书面报告形式,经董事会批准后向企管部递交辞职报告,交接清楚所有工作并培养好接班人后方可办理辞职手续。
1.8、连续旷工三天的员工,各部门、车间应在第四天上报(写明自动离职原因,如未及时上报,对科级主管罚款100员,部级主管罚款50元)企管部,按自动离职处理,暂停发放该员工薪资。
1.9、所有员工离职申请到期后至企管部领取《员工离厂手续清单》,到相应部门会签完毕后办理离职手续。如出现擅自离职情况,公司将暂停发放该员工的所有薪资。擅自离职或自动离职后又回来补办离职手续的,按员工承诺书规定进行处理。
1.10、员工休工伤(未骨折)假期间,超过医院证明有效期限不上班者按旷工论处。受伤比较严重痊愈后需工伤鉴定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1.12、各部门、车间没有直接辞退员工权,如员工表现差或不能满足岗位要求,需提前一个月向企管部提交申请报告及相关证据,企管部收到书面材料后,须调查报告所述情况的真实性,如情况属实,企管部按规定处理;否则退还申请部门/车间,若部门/车间处理不当造成劳资纠纷造成的经济损失由部门/车间主管承担。
1.13、公司辞退员工需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辞退员工本人。
2、考核薪资发放
如员工未按照公司规定离职的,则取消其各项补贴、津贴及绩效工资。
3、免责说明
员工自辞职、辞退之日起,即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今后凡已离职员工引起的纠纷和造成的一切后果,其责任概由该人员承担。如离职人员故意损害或利用公司名义做有危害公司利益的,公司有权追究民事及法律责任。
五、参考文件
《有关工作交接管理规定》
六、附件
《员工离厂手续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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