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规章制度制定办法
-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维护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保障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及企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劳动规章制度,是指由公司人力资源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组织起草的,以公司名义印发的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以及其他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制度、规定、办法、须知、通知、意见等。
第三条 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程序:包括立项、起草、征集意见、协商、审核、签发、公布、备案、解释、修改、废止。其中起草、征集意见、协商、审核、签发、公布是必要程序。
第四条 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的原则;
(二)坚持从公司实际出发,认真调查研究;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二章立项
第五条 人力资源部认为需要制定某项劳动规章制度,应当向总经理办公室申请立项。总经理办公室按照总经理的批示在一周内回复处理意见。
第六条 其他部门或员工可以向总经理办公室提出制定某项劳动规章制度的建议,总经理办公室按照总经理的批示,可以直接要求人力资源部立项。
第七条 立项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制订劳动规章制度的目的;
(二)劳动规章制度的主要内容;
(三)拟完成的时间;
(四)承办人。
第三章起草
第八条 劳动规章制度由企业人力资源部组织起草。 涉及其它部门的,其他部门为协助部门。
第九条 劳动规章制度内容一般用条文表达,每条可分为款、项、目,款不编序号,另起自然段,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内容较多的,可以分章,章下设节。
第十条 劳动规章制度应当条理清楚、结构严谨、用词准确、文字简明、标点符号正确。
第十一条 劳动规章制度草案应对起草目的、适用范围、具体规范和施行日期等作出明确规定。
第十二条 劳动规章制度的起草应注意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衔接和协调。对同一事项,如果做出与法律、法规、规章等不一致的规定,应在报送草案时说明。
第十三条 现行劳动规章制度将被新的劳动规章制度所取代时,应在草案中注明予以废止。
第四章征集意见
第十四条 劳动规章制度起草完毕,人力资源部应通过公告(公司主页或信息栏等)、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向工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征集意见。
第十四条 工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及有关部门应在一周内以书面方式提出意见。
第十五条 人力资源部应当对收到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
第五章 协商
第十六条 经归纳,多数意见与劳动规章制度草案某规定不一致时,人力资源部应当就该规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进行协商。经协商仍未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在报送劳动规章制度草案时专门提出并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六章 审核
第十七条 劳动规章制度经征集意见并协商后,人力资源部应将劳动规章制度草案送法务部,并附关于制订该劳动规章制度的说明和有关背景材料,一式二份。
第十八条 法务部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劳动规章制度进行审查、修改:
(一)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
(二)是否符合公司发展战略;
(三)是否与现行劳动规章制度相冲突、重复;
(四)格式是否符合要求;
(五)是否存在法律风险;
(六)其他应当符合的条件。
第十九条 经过法务部审查的劳动规章制度,由法务部出具审查意见书后,送总经理办公室审核。
第七章签发
第二十条 经总经理办公室审核的劳动规章制度,报请总经理或分管领导以公司名义签发。
第二十一条 经签发的劳动规章制度,总经理办公室应统一编号,并转交人力资源部办理印发事宜。
第二十二条 经签发的劳动规章制度,应注明生效时间, 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或明确注明具体的生效时间。
第八章公布
第二十三条 经签发的劳动规章制度,人力资源部应当在签发之日两日内在公司内部主页或信息栏公布。
第二十四条 规章制度未经公布不生效。
第二十五条 人力资源部应当自劳动规章制度公布之日起一周内组织全体职工进行学习并签字确认。
第九章 备案
第二十六条 签发后的劳动规章制度,应当送法务部备案。
第十章 解释与修改
第二十七条 劳动规章制度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实施过程中,人力资源部发现劳动规章制度有不完善或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应按照本办法所规定的程序及时进行修改或废止。
第二十九条 工会或者职工或其他部门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人力资源部提出修改建议。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一条 执行过程中,发现本办法有不完善之处,人力资源部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修改。
发:单位各部门、各分公司
起草人: 审核人: 签发人:
校对人:
Add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