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支办法
借支 项目 | 借支最 高限额 | 借支资金及限制 | 借支清还或报支方式及期限 | 借支核准权限 | ||
总管理处 总 经理 | 关系企业 事业单位 主 管 | 所属单位 主 管 | ||||
一、因公借支 | 由其单位主管认为事实需要而定。 | (1)借款人应为处理该案件的经办人或主管。 (2)因公借支不得移作私用,违者除令其缴还外,并得依人事管理规则议处。 (3)本项因公借支限于一般交际,事务开支及小额采购必须以现金购买者。(年、节贯例的交际费应洽总管理处有关单位办法) | (1)该案结束后一个星期内应索取凭证报支,多余款项应同时缴还。 (2)借款人中途离职应应其经办案件移交清楚,如有多余额款应在离职前缴还。 | 50000元以上 | 10000元~50000元 | 10000元以下 |
二、从业人员借薪 | 20000元(累积数) | 从业人员,除公事外概不得借支为原则,但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发生意外或紧急事故经所属主管证明属实,且合于下列条件,得予借支。 (1)须到职满3个月的。 (2)无重大违规记录的。 (3)以往借支累积未超过最高限额的。 (4)以往借支均按期偿还者。 | (1)除于申请时,特准者外应在当月份起分期自其薪资中扣还,但最长期限应不得超过6个月。 (2)借支人中途离职时应将其未还部门,悉缴还或由财务部门就其未发薪资款下扣还,其不足部分由其在职保证人负担清偿。 | 1个月薪资以上,但最高20000元 | 半个月薪资~1个月薪资 | 半个月以内薪资 |
三、附注 | (1)本办法各项借支,均应事先填妥借支单(如附表一)经有关人员签核后送财务部门办理。 (2)私人购买自用房屋,个人因公使用的车辆贷款及贸易业务暂借款,应依有关规定办理,不适用本办法。 (3)其他因公借支:如建筑、营建或大宗采购等应依国内采购办法订定契约,约定付款方式,依约付款,其他如因事实需要应由经办单位专案签呈送总管理处总经理签核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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