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劳动合同
(供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使用)
甲 方:
法定代表人:
公司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
身份证号码:
户籍类型:(非农业、农业)
户籍地址: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紧急联系人:
紧急联系人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 劳动合同期限
一、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合同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本合同约定试用期,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甲方派遣乙方到用工单位的派遣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 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及要求
甲方派遣乙方工作的用工单位名称:
乙方同意根据用工单位工作需要,从事 工作,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在 。
乙方按用工单位的要求应达到以下工作标准 。
第三条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工作时间按下列第 项确定:
1、实行标准工时制。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2、实行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的不定时工作制。
3、实行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结算周期:按 结算。
二、甲方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乙方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甲方依法保证乙方的休息休假权利。
第四条 劳动报酬及支付方式与时间
一、乙方试用期间的月劳动报酬为 元(税前)。
二、试用期满后,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月劳动报酬为 元(税前),或根据甲方确定的薪酬制度确定为 。
乙方工资的增减,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的发放,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等,均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用工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甲方的工资发放日为每月 日,节假日提前。甲方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工资,不得拖欠。甲方从乙方的薪资中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四、甲方未能安排乙方工作或者被用工单位退回期间,按照甲方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乙方报酬。
第五条 社会保险
甲、乙双方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乙方缴纳部分,由甲方在乙方工资中代为扣缴。
第六条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一、 用工单位应依法保障乙方职业安全卫生权益,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规程及标准,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发放符合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定期为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二、 用工单位已向乙方告知劳动安全、职业危害等事项,对此乙方无异议。
三、 用工单位应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法律、法规教育和操作规程培训,及其他业务技术培训,持证上岗。乙方应参加用工单位组织的各项培训,严格遵守其岗位劳动安全技术规程。
四、乙方有权对用工单位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第七条 规章制度
一、甲方及用工单位依法制定单位规章制度,并通过有效方式及时告知乙方。
二、乙方服从甲方及用工单位管理,并严格遵守甲方及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第八条 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
一、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乙方被甲方或用工单位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乙方严重违反甲方或用工单位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或用工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声誉形成重大损害的。
(4)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甲方或用工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或用工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乙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的劳动合同,致使本合同无效的。
(6)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的。
二、乙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用工单位可以退回,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用工单位及时将工资转帐到甲方指定银行帐户后,由甲方负责支付给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也不能从事用工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用工单位安排的工作,经过用工单位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如用工单位与甲方劳务派遣协议提前解除等),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三、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须提前3日书面通知甲方和用工单位)
(2)用工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或者用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
(3)用工单位未提供应有的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4)甲方未按照约定足额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的;
(5)甲方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6)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7)甲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乙方在违背真实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的劳动合同,致使本合同无效的。
四、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即行依法终止:
(1)本合同期满。
(2)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甲方或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甲方或用工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甲方或用工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乙方在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时,应按甲方和用工单位规定办理离职手续(交还从用工单位所领用的工具、劳保用品等),若乙方未办妥离职手续自行离职的,由此产生的经济和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六、甲方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七、乙方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甲方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九 服务期与竞业限制
一、 用工单位为乙方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用工单位可与乙方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有关权利与义务及违约责任按法律法规和协议约定执行。
二、 用工单位可与负有竞业限制或保密义务的乙方签订保密协议,有关竞业限制内容、赔偿、违约责任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协议约定条款执行。
第十条 派遣协议要求
甲方应当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并将协议内容告知乙方。
十一 违反合同的责任
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均应严格履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均应根据损失情况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经协商一致,甲乙双方另行约定以下内容:
1、乙方在工作场所或工作时间之外而发生民事、刑事事件的,均由乙方个人承担事件的法律和经济责任。乙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乙方个人原因而造成用工单位财产损失和第三者伤害的,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3、 ;4、 .
第十三条 其他
1、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均可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本合同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3、本合同条款如与今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新的法律法规执行。
4、本合同依法订立,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5、本合同列明的通讯地址、电话、电子邮箱或其他联系方式均为本合同下的通知送达方式。一方如迁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变更,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如因联系方式变更导致有关事项通知或者文件送达延误的不利后果,应由自行变更方负责。
6、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已仔细阅读过甲方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合作协议》,甲方亦对本合同及《劳务派遣合作协议》各条款给乙方进行详细解释,乙方对此并无异议。
7、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用工单位留存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1] 可作为范本一劳务派遣协议的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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