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协议
(供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使用)
甲方(用工单位)名称:
法定 代 表 人:
地 址:
电 话:
乙方(劳务派遣单位)名称:
法定 代 表 人:
地 址:
电 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国家、当地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劳务派遣事宜签订如下协议。
- 声明与承诺
1、甲方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依法成立、合法经营,享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用工单位。
2、乙方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依法成立、合法经营,获得本协议所要求相应法定资质的中国法人。
3、甲方向乙方承诺:没有将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的情形;不会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甲方违反的愿承担所有的法律责任,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有权向其追偿。
4、乙方向甲方承诺:如其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相应派遣资质;其派遣给甲方的劳动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其提供给甲方派遣人员的所有材料、信息存在虚假情况的,乙方愿意承担所有法律责任。对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有权向其要求赔偿。
- 派遣协议期限、派遣人员试用期
1、协议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满若甲方不再需要乙方所派遣的劳动者可即行终止。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续订本协议。
2、被派遣劳动者的试用期按照以下约定执行:
(1)派遣期限在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为1个月;
(2)派遣期限在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为2个月;
(3)派遣期限在3个月以上的,试用期为6个月。
试用期期满之前甲方有权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录用条件对劳动者进行考核,对不符合录用条件者,甲方有权退回乙方。
- 劳务派遣岗位及人数
派遣岗位为 。派遣劳动者人数见《派遣劳动者花名册》,在服务期内派遣劳动者人数根据甲方的生产经营情况增减,以《派遣劳动者增减明细表》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 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和工作内容
1、甲方安排乙方派遣劳动者在 省(市) 市工作,如安排的被派遣劳动者不在上述地点工作或有特殊要求的,甲方应在《派遣劳动者花名册》中列明。
甲方因生产经营的发展需要,在征得乙方派遣劳动者的同意下,可以变更工作地点。甲方变更乙方派遣劳动者工作地点,应及时通知乙方。
2、甲方应明确乙方派遣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与职责,甲方因生产经营的发展需要,在征得乙方派遣劳动者的同意下,可以变更工作岗位。甲方变更乙方派遣劳动者工作地点,应及时通知乙方。
- 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1、甲方按照下列约定安排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并要求派遣时向被派遣劳动者明确工时标准:
(1)执行标准工时制,即每日工作8小时,自 : 至 : ,每周工作40小时,自星期一至星期五;
(2)甲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需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周期需要采用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时,经向政府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后,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但其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即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3)甲方因自身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执行定时工作制衡量或者需要机动作业而需采用不定时工作制时,经向政府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后,乙方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在保证完成甲方工作任务的情况下,乙方派遣劳动者自行安排工作和休息休假。
2、乙方所派遣劳动者执行定时工作制时,依据本合同约定的每日8小时工作时间以外的时间,为非工作时间,有权自行支配;每周周六、周日为法定休息日,乙方依法享有法定休息权利。
3、 乙方所派遣劳动者采用不定时工作制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不同于定时工作制的工作和休息办法时,甲方在保障乙方所派遣劳动者身体健康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以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工作及休息方式,确保乙方休息休假权利行使。
4、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在履行充分的告知义务的情况下,乙方所派遣劳动者未明确表示反对的,甲方可以安排其加班,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支付加班费。
5、乙方所派遣劳动者因完成工作需要,确需加班的,应当向主观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加班的理由和时间,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视为加班,享受加班待遇。加班时间,以实际发生的时间为准。
6、甲方安排加班的,一般每日安排加班不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所派遣劳动者人员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7、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安排加班的,乙方派遣劳动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加班,且不受本协议关于加班时间的限制:
(1)由于发生严重自然灾害、事故或其他灾害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3)在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工作不能间断,必须连续生产、运输或者营业的;
(4)必须利用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5)为完成国家紧急任务或完成上级安排的其他紧急任务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被派遣劳动者的管理
1、甲方根据工作需要,提前 15 天向乙方提供招工信息,包括工作岗位、录用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工资待遇、工作期限、到岗时间及其他条件等具体要求。
2、乙方应在规定的时间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符合录用条件的人员面试。并由乙方负责人员初步筛选、考核、前期思想教育工作,并将面试人员送达到甲方指定的面试地点。
3、派遣期内,被派遣劳动者因个人原因辞职的,应提前30日向甲、乙双方同时递交书面申请。乙方应敦促该被派遣劳动者与甲方办理移交手续。
4、派遣期内,被派遣劳动者离职或擅自离职的,根据甲方用工需求,乙方在 7天 内向甲方及时补充被派遣人员。
5、甲方可根据业务需要,自行招用劳务人员,并在7天内告知乙方,由乙方办理相关录用手续。
6、乙方应该将其体检合格的人员派遣至甲方,经甲方确认体检合格者方可派遣到甲方工作。乙方在向甲方派遣人员时,应当向甲方准确提供乙方婚育状况及“三期”情况。
7、派遣期内,乙方对劳动者具有思想教育、奖惩、监督和转移权;
8、乙方每月定时派专人到甲方处理被派遣人员的日常管理和跟踪教育工作。
9、乙方应协调甲方与被派遣人员之间的关系,处理被派遣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与甲方发生的劳动争议及其他与务工有关的事宜。
10、在派遣期内,被派遣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可以将派遣劳动者退回乙方。
(1)派遣协议期满的;
(2)甲方的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原派遣协议无法履行,甲乙双方提前终止协议的;
(3)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工作的;
(4)不能胜任工作,通过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5)甲方与乙方订立派遣协议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与派遣人员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
(6)派遣期内发现患有非务工引起的慢性病、遗传病、传染病、地方病及实质性重大疾病的;
(7)甲方的原因需要立即裁减人员或批量裁减人员占所派遣人员总数的10%以上的;
(8)甲方根据情况需要立即或无条件裁减人员的;
(9)被派遣人员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甲方(乙方),要求终止使用关系或劳动关系的;
(10)试用期被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11)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
(1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造成损害的;(以甲方规章制度为准)
(13)被司法部门依法追究责任的;
(14)被证明隐瞒或虚构真实身份、事实(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学历/年龄/婚姻状况/病史/履历)的;
甲方依据本条(1)—(8)项退回乙方的被派遣劳动者,需要乙方承担法定经济补偿金的,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依据本条(9)—(14)项退回乙方的被派遣劳动者,甲方不承担经济补偿金。需要甲方提供相应证据的,甲方应提供证据。
11、乙方要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及时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录用备案、劳动合同签订和鉴证等各项用工手续。处理涉及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关系的有关事宜,负责建立、接转被派遣劳动者档案;
12、乙方应为被派遣劳动者按时、足额缴纳国家规定的各项保险,并负责办理被派遣劳动者在甲方工作期间各项保险的申报、申领、保险关系转移、理赔等相关手续,乙方应保证被派遣劳动者到达甲方时社会保险关系清楚,以方便参保。被派遣劳动者若有变动,甲方应该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办理相关手续,如因甲方的原因导致漏保或脱保,其责任由甲方承担;
13、要求被派遣劳动者依法参加乙方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14、被派遣劳动者在工作中因故意或过失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相关法规及甲方规章制度判定由劳动者赔偿而劳动者未赔偿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先行赔偿。乙方有权向该被派遣劳动者进行追偿;
- 劳动保护及工伤、职业病处理
1、乙方在派遣前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前的职业道德、交通安全法规的教育。
2、甲方负责被派遣劳动者入厂后的劳动纪律和安全教育,并将甲方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行为规范及违规处理办法,以书面形式发给被派遣劳动者。
3、甲方应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场所和劳动防护用品。
4、被派遣人员在务工期间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由双方共同处理,乙方负责善后工作(工伤认定、伤残鉴定)和家属安抚工作。
5、被派遣劳动者在务工期间发生工伤,甲方应首先采取急救措施,并同时通知乙方,乙方接到通知 4小时 内到现场并负责全程处理。
6、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工伤相关的证据资料,以便乙方向劳动及有关部门申报。
7、乙方负责工伤的鉴定等手续的办理。2000元以内的医疗费由乙方垫资处理,超出2000元医疗费用后则由甲方垫资,工伤事故处理过程中正常索赔以外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 知识产权归属
1、 双方确认,乙方所派遣劳动者在甲方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是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有关的知识产权均属于甲方享有。甲方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充分自由地利用这些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乙方及乙方所派遣劳动者应当依甲方的要求,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和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包括申请、注册、登记等,协助甲方取得和行使有关的知识产权。
2、乙方所派遣劳动者在甲方任职期间所完成的、与甲方业务相关的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乙方或乙方所派遣劳动者主张由其享有知识产权的,应当及时向甲方申明。经甲方核实,认为确属于非职务成果的,由乙方或乙方所派遣劳动者享有知识产权。
3、乙方或乙方所派遣劳动者没有申明的,推定其属于职务成果,甲方可以使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即使日后证明实际上是非职务成果的,乙方及乙方所派遣劳动者亦不得要求甲方承担任何经济责任。
4、乙方或乙方所派遣劳动者申明后,甲方对成果的权属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甲方对成果的权属无异议的,如甲方提出使用要求,乙方或乙方所派遣劳动者同意无条件授予甲方该成果法定最长期限的独占使用许可权。甲方应当给予乙方合理的补偿。
- 商业秘密保护
1、乙方应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并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不得泄露任何秘密给第三方。
保密期限自知晓甲方商业秘密直到本文中涉及的所有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公开发布为止。
乙方应当督促被派遣劳动者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乙方所派遣劳动者应当与甲方签订保密协议[1]。
2、本协议所指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
(1)技术信息
指甲方研制开发或以其它合法方式掌握的、未公开的、能给甲方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的实用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核心技术、技术方案、技术指标、技术改良、技术发明、技术报告和文档、许可证、设计需求、服务范围和内容、实现方法、运作流程、运行环境、软件系统、软件产品源程序/代码、目标代码、软件可执行程序、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测试报告、测试结果、测试方法、实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画、图像、图形、图纸、用户手册、操作手册、涉及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合作、技术引进或者其他合法途径获得技术秘密的业务函电和内部文件资料等。
(2) 经营信息
指与甲方经营发展战略相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战略、市场营销计划和战略、产品信息、现有客户、潜在客户、供应商、合作伙伴信息、商务机会、经营数据、服务网络、需求信息、采购资料、定价政策、业务计划、进货渠道、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标书内容、备忘录、协议书、费用预算、设备资源、人力资源、财务报表、利润指标及不公开的财务数据等。
(3)乙方因业务往来或其他任何方式所知悉的甲方所属集团其他成员企业的商业秘密,以及甲方依照法律规定(如在缔约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当事人的秘密)或有关协议的约定(如技术合同、合作协议等)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等。
(4) 甲方依照法律规定和有关协议的约定要求乙方承担保密义务的其他事项。
3、在被协议解除或终止后,或者于甲方提出请求时,乙方应当返还全部属于甲方的财物,包括记载着甲方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但当记录着秘密信息的载体是由乙方自备的,且秘密信息可以从载体上消除或复制出来时,可以由甲方将秘密信息复制到甲方享有所有权的其他载体上,并把原载体上的秘密信息消除。此种情况乙方无须将载体返还,甲方也无须给予乙方经济补偿。
4、乙方的违约行为造成甲方的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乙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具体规定如下:
(1)损失赔偿额为甲方因乙方的违约行为所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以及可举证之期待利益损失。
(2)如果甲方的损失依照本条第一项所述的计算方法难以计算的,损失赔偿额为不低于乙方因违约行为所获得的全部利润的合理数额,或者不低于甲方商业秘密许可使用费的合理数额。
(3)甲方因调查和追究乙方的违约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也应当包含在损失赔偿额之内;
(4)因乙方的违约行为同时侵犯了甲方的商业秘密权利的,甲方可以选择根据本协议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乙方承担侵权责任。
5、乙方对于所派遣人员因违反甲方保密制度或侵犯甲方商业秘密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 派遣费管理办法
1、派遣费系指甲方支付给乙方的费用,包括:
(1)劳务人员的工资报酬: (不包括加班薪资、考核工资、其他补贴)(基本工资不低于当地本年度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标准需要乙方真实签署);(详见工资表)
(2)甲方每月支付给乙方的劳务管理费:每人每月 元(按照每月实际使用人数计算);
(3)甲方每月支付给乙方外劳力综合保险费:每人每月 元;(上月25日后至当月退工人员照样收取当月保险费用;保险费率按社保局每年的实际缴费基数调整)
(4)甲方每月支付给乙方 籍人员城保费:每人每月 元,包括劳动者个人需要承担的部份;(按社保局每年的实际缴费基数调整);
(5)甲方每月支付给乙方 籍人员镇保费:每人每月 元(按社保局每年的实际缴费基数调整);
(6)甲方每月支付给乙方 籍人员档案管理费: 元/人/年;
(7)甲方每月支付给乙方住房公积金:每人每月 元(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份); (8)甲方每月须按照实际所产生劳务费用的 %作为税金支付给乙方(税率按照国家及地方现行法规规定进行调整)
2、劳动报酬管理
(1)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甲方相同岗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各岗位的薪点工资标准见附件一《派遣人员花名册》;
(2)被派遣劳动者连续在甲方工作超过1年的,将参照甲方规章制度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3)被派遣劳动者在甲方工作期间,甲方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足额支付加班费;
(4)被派遣劳动者依法享受的各类假期工资及加班工资,以薪点工资为基数发放;
(5)工资支付办法
①乙方需要在每月25日-次月5日期间与甲方核对派遣人员当月实际所产生的保险、工资、管理费用等,甲方并在次月5日前将相关费用足额转至乙方指定帐户,节假日提前;
②甲方依据派遣劳动者的工资标准(见附表)、考勤记录做当月工资,将工资表在次月5日前交给乙方,由乙方在次月10-15日前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甲方将工资单发给被派遣劳动者,乙方将支付工资的复印件提供给甲方备查;
③若甲方未及时、足额支付乙方相关费用造成劳动者工资发放延误、相关保险未能正常缴纳等而引发相应的劳资纠纷、理赔、工伤及大病事宜的损失由甲方负全责;
3、保险费用管理
(1)甲方承担按国家、地方的有关规定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各项保险费用;
(2)乙方负责被派遣劳动者各项保险的申报缴费手续,并按规定的时间办理;
(3)当地城保及镇保险劳动者,甲方还须支付每人每年内档案管理费100元;及支付城保劳动者每人每月根据社保缴费基数1.6%的残疾人基金费;
(4)乙方每月25-次月5日前向甲方报送加盖公章的《被派遣人员参保缴费清册》(社保、综保等)。
4、费用结算
(1)甲方每月5日前将被派遣劳动者的保险费、工资、管理费用、其它实际产生的合理费用转入乙方指定的帐户。并在确认工资已到帐户后,于5个工作日内将工资及派遣管理费转入乙方指定的帐户。乙方在确认相关费用已到乙方指定帐户后,于每月15日前办理好劳动者工资转帐、保险缴费及相应扣款等手续;
乙方指定帐户为:
户 名:
开户行:
帐 号:
(2)乙方在收到上述派遣费用(劳动报酬、保险费、管理费)后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国家正规发票作为甲方付款凭证;
(3)以上费用以人民币形式支付。
- 其他费用承担
1、有下列情形产生的费用由甲方负担:
①在服务期内由于甲方原因停工,甲方按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规定向派遣人员支付歇岗工资报酬。
②乙方已应甲方要求办妥派遣人员录用手续,因甲方情况变化取消与乙方的派遣合作,致使乙方终止与派遣人员的劳动合同,由此造成的乙方的损失。
③因甲方原因造成未及时办理招工申报、缴纳社保、综保及工伤或大病住院等造成的乙方的损失。
④乙方所派遣劳动者在派遣期间发现怀孕后,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劝其休假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相关手续由乙方处理,但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⑤在派遣期限内,由于甲方原因未提前30日通知乙方需要裁员或批量裁员,且每月裁员人数在所派谴人员总数的10%以上的,甲方除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国家或地方法规规定的支付劳务人员的相关合理费用外,还应该按照劳务人员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2倍支付乙方作为对乙方的赔偿金;
2、有下列情形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因乙方原因造成未及时办理招工申报,缴纳社保费或综保费、工伤或大病住院等造成的甲方的损失。
- 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中发生争议时,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提交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解决;
2、提交乙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解决;
3、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 其 他 事 项
1、本协议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有悖的,按国家和上海市法律法规执行。
2、本协议未尽事宜再商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同效。
3、双方认为需要另选约定的条件。
① 甲方每月5日前未及时足额支付乙方上月实际所产生的相关劳务费用的,超时需按照2%/天的标准向乙方支付滞纳金,超过10天按照4%/天的标准支付滞纳金, 30 天以上按照10%/天的标准支付滞纳金(滞纳金计算的时间为本协议约定的费用支付月的10号开始算起);同时造成乙方不能及时发放劳动者工资、缴纳社会保险等引发的劳资纠纷、工伤理赔、补偿金等均由甲方负全责。
②乙方在约定时间内收到甲方相关费用的,而未及时办理相关事宜的,由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③乙方劳动者在甲方发生工伤、病变等突发事件时,甲方需要在12小时内通知乙方,紧急事件需要在5至240分钟内通知乙方,以便乙方处理,需要甲方配合或提供相关资料的,甲方应配合和协助乙方处理;如果甲方未及时通知或乙方未及时处理所带来的相应后果由责任方承担相应后果;
4、除法律规定和本协议有约定外,甲方不得随意遣返退回本协议期间的乙方劳务派遣人员,如有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支付劳动者补偿金,并按照相关规定支付乙方赔偿金。
5、本协议的附件应包括:
(1)甲、乙方的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彩印);
(2)甲方与劳务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3)乙方《招工简章》和每月劳务人员名细、劳务费用结算清单为本协议有效组成部分;
6、本协议签字盖章后生效,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7、本合同列明的通讯地址、电话、电子邮箱或其他联系方式均为本合同下的通知送达方式。一方如迁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变更,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如因联系方式变更导致有关事项通知或者文件送达延误的不利后果,应由自行变更方负责。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名) 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1] 可参考本书中《保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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